「襲胸五秒無罪」根本就是標準的標題殺人法= =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罪成立要件不同
http://www.cdnnews.com.tw/20080727/news/gstz/T90010002008072520024182.htm
中華日報  讀者投書

 最近又傳出多起強吻、襲胸或摸臀事件,而法院對個案的判決則有不同,有些以強制猥褻罪來重判,有些卻以無罪收場,因此難免引起各界討論。不過,對於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等罪的差異,則非每個人都能正確分辨,藉此乃就相關問題略作介紹,以免讀者們對於法官審判結果產生誤解。

 首先,刑法第十六章定有「妨害性自主罪」專章,而「強制猥褻罪」便是其中常見的犯罪行為,此罪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的行為,是要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徒刑。至於「猥褻行為」則是指為了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所為的性交行為以外的一切色慾行為,例如撫摸私處、胸部、臀部等行為。另如有二人以上共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以藥劑、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的交通工具的機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攜帶兇器等情形之一而犯該罪時,則為「加重強制猥褻罪」,是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至於前開二罪都已非屬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縱然被害人不提告,檢察官查明後還是可以起訴,法官也會依法判刑。

 但要注意的是,行為人雖有強暴、脅迫等強制行為,但如未達猥褻行為的程度時,因強制猥褻罪並不處罰未遂犯,所以縱然行為人一開始有猥褻被害人的意思,其仍可能只是觸犯「強制罪」而已(即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最重則只會被判三年徒刑。

 其次,所謂「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也就是說,除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等罪以外,對於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且有: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歧視、侮辱的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等情形之一的行為,才可被認定是性騷擾行為。所以加害人的不適當舉動,是否屬於性騷擾行為,便要據此來加以分析判斷,而非單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來認定。

 而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則會觸犯刑責,即行為人如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的話,最重可以判處二年徒刑(下稱性騷擾罪),而本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被害人要注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且被害人如未提告,則檢察官縱然查明確有其事仍不能起訴,法官也無法受理而作出有罪判決。

 由以上介紹可知,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不僅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相當的差異,而且刑度也大不相同,強制猥褻行為著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等手段,來猥褻被害人而刺激或滿足加害人的性慾,而性騷擾罪則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吻抱、摸臀或襲胸等行為,至於是否已達「強制」地步,或僅係「乘人不及抗拒」,則須在具體個案中,由法院藉由各項主、客觀事證來綜合判斷(接觸時間只是判斷事項之一),並非以被害人的感受為唯一依據,否則即無另行立法處罰性騷擾罪的必要了。

 最後,相關案件中,行為人雖有吻抱、摸臀或襲胸等行為,但有時仍可能會以無罪收場,此種情形通常是檢察官偵查結果以強制猥褻罪來起訴,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行為人為吻抱、摸臀或襲胸等行為時,並未達到強制的地步,只是趁被害人不及抗拒所為,而僅成立性騷擾罪而非強制猥褻罪,因此就檢察官起訴的強制猥褻罪判決無罪,另因被害人如未提出告訴,由於性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法官也不能變更起訴法條而以性騷擾罪來判刑,所以才會造成被告獲判無罪的結果。而讀者們如能了解其中問題所在,便不至於誤解法官的判決,也不會再認為法官與民眾的感受脫節了。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成)
 
2008/07/2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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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話
  • 我剛剛留悄悄話結果發現我看不到內容@@

    痲煩你回答的話可以不要用悄悄話回答嗎??

    因為降我會看不到~~

    感激
  • 你好:)

    「不會寫也要掰」是我大學導師常告誡我們的話,因為完全不寫,閱卷老師就算想給你分數也沒辦法給,對吧?所以掰也沒關係,只要能掰得「有道理」,就算和標準答案不同,閱卷老師也會給分數的喔!在這個錄取率只有3%的考試,每一分都是很重要的,所以不要放棄!

    另外,條號字號這些數字其實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回答的「內容」有沒有寫到老師要的答案。這是改過考卷的老師告訴我的,所以不用太擔心啦!(笑)

    嗯……說實在的我也還沒考上,似乎是沒什麼資格說話,只能算是本科生的一些小建議吧。俗話說(?)法律都是靠自己念的,老一輩的法律系教授們也有很多是中文系畢業,所以是不是本科系其實只對應考資格有影響;順帶一提,補習班擬答可不一定就百分百正確(很多老師和實務界人士根本就對補習班嗤之以鼻啊……),不要因為看了擬答就喪失鬥志!加油!

    yuei222於 2008/08/12 15:0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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